关于更改新林区城镇职工个人账户门诊医疗费核销时间的通知
日期:2017-07-30 发布人:信息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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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大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:
为进一步服务群众,便民惠民。新林区医保局将原规定的核销门诊医疗费(个人账户)由年核销制改为月核销制。即:由原规定的每年4月份统一收缴核销一次门诊医疗费改为每月收缴一次。具体规定为每月1—10日与住院医疗费统一收缴核销。需要办理人员请于每月1—10日携带门诊票据、身份证及本人工商银行卡复印件到医保大厅办理。
联系电话:0457-3181145
新林区医疗保险局
2017年3月30日